(2015)南民三商初字第9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哈尔滨市南岗南岗房产经营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分公司与陈玉龙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哈尔滨市南岗房产经营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分公司,陈玉龙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三商初字第901号原告哈尔滨市南岗房产经营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分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电缆街60号。代表人李光辉,职务经理。被告陈玉龙,住哈尔滨市南岗区邮政街***号。原告哈尔滨市南岗房产经营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分公司与被告陈玉龙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哈尔滨市南岗房产经营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为2330元,减半收取116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江玉平代理审判员 黄翔翔人民陪审员 刘爱萍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郭文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