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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蒲执字第0084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玉录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蒲城县城关镇杜家村二组、蒲城县城关镇杜家村村委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玉录,蒲城县城关镇杜家村二组,蒲城县城关镇杜家村村委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蒲执字第00844-1号申请人杨玉录,男,1968年8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城关镇双酒村*组***号。被执行人蒲城县城关镇杜家村二组。负责人李三友,系该村二组组长。被执行人蒲城县城关镇杜家村村委会。法定代表人王忠顺,系该村民委员会主任。杨玉录与蒲城县城关镇杜家村二组、蒲城县城关镇杜家村村委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2014)蒲民初字第024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杨玉录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确认执行标的为132075元(其中案款125000元、延期利息利2500元、案件受理费2800元、执行费1775元)。执行中,执行回132075元,案件执行终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等之规定,裁定如下:蒲城县人民法院(2014)蒲民初字第0246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军洲代审判员 屈晓军代审判员 何汉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唐树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