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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斗法民三初字第8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珠海市华福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曾萃云、贺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珠海市华福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曾萃云,贺浩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斗法民三初字第842号原告珠海市华福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斗门区。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路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桂萍,广东正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俊,广东正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曾萃云,女,汉族,公民身份号码×××2267,住珠海市斗门区。被告贺浩,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1338,住珠海市斗门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珠海市华福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曾萃云、贺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珠���市华福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5日以被告曾萃云、贺浩已经交付费用,纠纷已经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珠海市华福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市华福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交),由原告珠海市华福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坤年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梁泳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