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海法执民字第1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新里程国际海运有限公司与宁波高远能源有限公司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案件、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新里程国际海运有限公司,宁波高远能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1宁波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海法执民字第103号申请执行人:新里程国际海运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定代表人:陈美会,该××董事。委托代理人:方国庆,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宁波高远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大榭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杜跃辉。新里程国际海运有限公司与宁波高远能源有限公司航次租船合同纠纷一案,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北京分会于2014年10月28日作出的(2014)海仲京裁字第016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新里程国际海运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宁波高远能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土地使用权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5年9月16日,因被执行人未依法报告财产、有履行能力却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5年9月24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杜跃辉及控股股东兼监事卢岗跃发布限制高消费令。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甬海法执民字第10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胡家强代理审判员 李方方代理审判员 吕辉志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许 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