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杭执字第116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那顺巴图与巴音巴图查封车辆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那顺巴图,巴音巴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执字第1167号申请人那顺巴图,男,蒙古族,牧民。被申请人巴音巴图,又名布音巴图,男,蒙古族,1962年1月2日出生,个体户。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杭锦旗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6日作出的(2015)杭民初字第168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我院查明被执行人布音巴图所有的蒙K309**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布音巴图名下的(蒙K309**)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巴音都仁二零一五年十月十五书记员 张  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