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民三初字第006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原告靳枫与被告靳杉继承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靳枫,靳杉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民三初字第00652号原告靳枫被告靳杉本院在审理原告靳枫与被告靳杉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靳枫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靳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靳枫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靳枫撤回对被告靳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70.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赵志凤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佟 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