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刑初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被告人赵振礼贪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振礼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大同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大刑初字第42号公诉机关山西省大同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振礼,男。2015年5月25日因涉嫌贪污罪北大同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8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大同县人民检察院以大检公诉刑诉(2015)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振礼犯贪污罪,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胜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振礼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大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赵振礼任大同县吉家庄乡旧桥村报账员,在申报、登记本村粮食作物补贴面积时,赵振礼利用其协助乡政府从事相关管理工作的职务便利,于2010年至2011年期间,以其妻子张桂英、弟弟赵振兴的名义虚报粮食作物面积共计229.7亩,冒领国家粮食直补款9398.5元;于2013年至2014年期间,以本村村民冯德奎名义虚报粮食作物面积11亩,冒领国家粮食直补款710元。综上所诉,四年期间赵振礼虚报粮食直补面积共计240.7亩,冒领国家粮食直补款10108.5元,赃款全部由赵振礼领取,并用于其个人消费。2015年5月25日赵振礼将赃款10108.5元主动上缴我院。针对以上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振礼身为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在协助乡人民政府部门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虚报冒领国家粮食直补款共计10108.5元,用于个人消费,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振礼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希望法院对其能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赵振礼于2009年12月至2014年12月任大同县吉家庄乡旧桥村报账员,在此期间,在申报、登记本村粮食作物补贴面积时,赵振礼利用其协助乡政府从事相关管理工作的职务便利,在2010年,以其妻子张桂英的名义虚报60.2亩计2302元、以其弟弟赵振兴的名义虚报72亩计2780元,在2011年,以张桂英的名义虚报47.5亩计2106.5元、以赵振兴的名义虚报50亩2210元,在2013年和2014年,以本村村民冯德奎的名义分别虚报3亩计180元、8亩计530元,四年期间赵振礼虚报粮食直补面积共计240.7亩,冒领国家粮食直补款10108.5元,赃款全部由赵振礼领取,并用于其个人消费。2015年5月25日赵振礼将赃款10108.5元主动上缴大同县人民检察院。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经法庭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大同县人民检察院反贪贿赂局出具的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赵振礼经大同县人民检察院口头通知接受调查,后其主动交代了犯罪事实。2、证人证言,(1)证人张桂英(系赵振礼的妻子)的证言,我自己没有承包和种植过土地,也没领过国家粮食直补款,我也不知道赵振礼以自己和赵振兴、冯德奎的名义虚报冒领国家粮食直补款;(2)证人冯德奎(赵振礼的邻居)的证言,我并没有领取过2013年和2014年的国家粮食直补款,这两份补贴清册上的身份证号是我本人的,但我本人确实没有领取过粮食直补款,我也并不知道赵振礼以自己的名义虚报冒领国家2013年和2014年粮食直补款的情况;(3)证人赵振兴(系赵振礼的弟弟)的证言,我没有承包过任何土地,也没领过国家粮食直补款,三份补贴清册上的身份证号是我本人的,但我本人确实没有领取过粮食直补款,也不知道赵振礼以自己的名义虚报冒领国家2010年和2011年的粮食直补款;(4)证人焦权(原任大同县吉家庄乡旧桥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的证言,2010年至2014年期间,赵振礼没有和我说过粮食直补款的事情,赵振礼是具体经办人,村委会的章一直都他本人保管,粮食直补款也是他做表,他自己就能盖章。2013年和2014年的补贴清册二份表都是赵振礼制作的,上面村委会主任“焦权”的签字也是赵振礼代签的,我本人没有签过字。3、扣押财物、文件清单,证明扣押山西省农村信用社帐号分别是151081010100000268735、151081010100000268805存折两张,涉案赃款人民币10108.5元。4、赵振礼的户籍证明,证明:赵振礼,男,汉族,1960年8月2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2132196008243813等基本情况,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5、大同县吉家庄乡人民政府出具赵振礼的任职证明,证明,赵振礼2009年12月至2014年12月任大同县吉家庄乡旧桥村报账员。6、大同县吉家庄乡人民政府出具报账员的工作职责,证明:赵振礼在任大同县吉家庄乡旧桥村报账员期间,在旧桥村国家粮食作物补贴过程中的主要工作职责:协助乡人民政府对旧桥村种粮食农户补贴面积的申报、登记、公示,同时配合乡财政所对农户粮食补贴款的发放工作。7、大同县吉家庄乡财政局出具情况说明,证实:2010年给旧桥村发放粮食直补两次,一次发放存折,一次发放现金。其中:张桂英、赵振兴名下的粮食直补现金由赵振礼领取,存折由赵振礼办理并领取。2011年旧桥村的放粮食直补款是以存折形式发放。其中:张桂英、赵振兴名下的粮食直补存折都由赵振礼办理并领取。2013年、2014年给旧桥村发放粮食直补分别都是以打卡形式发放。其中:冯德奎名下的粮食直补款直接打到冯德奎本人卡上,冯德奎的卡由赵振礼办理并领取。8、补贴清册:大同县2010年种植粮食作物农户补贴清册、大同县2011年种植粮食作物农户补贴清册、大同县2013年种植粮食作物农户补贴清册、大同县2014年种植粮食作物农户补贴清册,证实:赵振礼以张桂英、赵振兴名义虚报了两年,分别是2010年和2011年,其中2010年张桂英名下60.2亩,领取直补款2302元,赵振兴名下72亩,领取直补款2780元;2011年张桂英名下47.5亩,领取直补款2106.5元,赵振兴名下50亩,领取直补款2210元。赵振礼以冯德奎名义虚报了两年,分别是2013年和2014年,其中2013年3亩,领取直补款180元,2014年8亩,领取直补款530元。9、张桂英、赵振兴、冯德奎的户籍证明,证实:张桂英、赵振兴、冯德奎三人的身份情况。10、2011年相关的粮食补贴文件材料:1>2011年5月23日大同县财政局文件,关于下达2011年种粮农民补贴资金及补发2010年种粮农民补贴资金的通知,证实:2011年提高了农资综合直补资金,由去年每亩的35元提高到38元。对种粮农民补贴款严格执行财政补贴资金专户管理,封闭运行,实行补贴兑付“一卡(折)通”,直达农户个人账户。2>2011年12月14日大同市财政局文件,关于提前下达2012年国家农作物良种补贴资金预算指标的通知,证实:各县区按照相关要求,做好2012年预算编制、指标安排和前期准备工作。3>2011年5月30日大同市农业委员会文件,关于认真做好良种补贴实施情况检查的通知,证实:对于瞒报、漏报、虚报补贴面积的,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4>2011年5月17日山西省财政厅文件,关于抓紧做好2011年粮食种植面积核实工作的通知,证实:要明确县、乡、村在粮食面积核实工作中的责任,坚持谁主管、谁签字、谁负责,对虚报面积、扩大补贴作物范围、违反核实程序等行为,一经查实,要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5>2011年5月10日山西省农业厅文件,关于对中央财政农作物良种补贴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的通知,证实:对于瞒报、漏报、虚报补贴面积的,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11、2013年相关的粮食补贴文件材料,2013年3月6日大同县财政局文件,关于下达2013年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兑付工作的通知,证实:对种粮农民补贴款严格执行财政补贴资金专户管理,封闭运行,实行补贴兑付“一卡(折)通”,直达农户个人账户。12、2014年相关的粮食补贴文件材料,1>2014年2月27日大同县财政局文件,关于下达2014年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指标通知,证实:对种粮农民补贴款严格执行财政补贴资金专户管理,封闭运行,实行补贴兑付“一卡(折)通”,直达农户个人账户;2>2014年2月25日大同市财政局文件,大同市财政局关于抓紧做好2014年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兑付工作的通知,证实:对种粮农民补贴款严格执行财政补贴资金专户管理,封闭运行,实行补贴兑付“一卡(折)通”,直达农户个人账户。3>2014年12月22日大同市农业委员会文件,关于2014年大同市农作物良种补贴面积核查情况的报告,证实:2014年大同市全市良种补贴面积的核实情况。4>2014年7月21日大同市农业委员会文件,关于下达2014年杂粮良种补贴资金使用计划和实施方案的通知,证实:对全市种植的谷子、高粱、燕麦、荞麦、豆类及其他杂粮作物(不含油料、麻类、薯类作物)种植户实行良种补贴,每亩补贴10元,杂粮良种补贴资金全部采取现金直接补贴的方式,补贴资金直接发放到农民手中。各县区农业行政部门要求按照“乡镇有落实表,村有到户清册”的总体要求,建立杂粮良种补贴明细档案,乡级面积落实表一式两份,分别由乡镇农技站和县区农委保存,村级到户清册一式两份,用于行政公示和补贴资金发放时农民签字确认。13、山西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证实:2015年3月25日,赵振礼向大同县人民检察院退赃款10108.5元。14、被告人赵振礼的供述,证明同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一致,赵振礼于2009年12月至2014年12月任大同县吉家庄乡旧桥村报账员,在此期间,在申报、登记本村粮食作物补贴面积时,赵振礼利用其协助乡政府从事相关管理工作的职务便利,以张桂英、赵振兴名义虚报了两年,分别是2010年和2011年,其中2010年张桂英名下60.2亩,领取直补款2302元,赵振兴名下72亩,领取直补款2780元;2011年张桂英名下47.5亩,领取直补款2106.5元,赵振兴名下50亩,领取直补款2210元;赵振礼以冯德奎名义虚报了两年,分别是2013年和2014年,其中2013年3亩,领取直补款180元,2014年8亩,领取直补款530元,四年共计240.7亩,领取直补款10108.5元,都用于个人消费。对于以上证据,被告人均无异议,且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对此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振礼在担任村干部协助人民政府部门从事行政管理工作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共计10108.5元,用于个人消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赵振礼在庭审中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且退还全部赃款,犯罪情节较轻,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振礼犯贪污罪,免予刑事处罚。二、被告人赵振礼所退的赃款,依法没收,上缴国库。三、依法扣押的山西省农村信用社帐号分别是151081010100000268735、151081010100000268805存折两张,予以没收,随案备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冯凌霞审 判 员 马晓丰人民陪审员 肖秀英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星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