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吉乾民初字第172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原告曹某某与被告田某某改变子女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某,田某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原 告 曹 某 某 与 被 告 田 某 某 改 变 子 女 抚 养 关 系 纠 纷 一 案 一 审 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乾民初字第1727号原告:曹某某,女,1980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被告:田某某,男,1980年3月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某与被告田某某改变子女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25元,退回原告25元。审判员 丛宪仁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健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