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沧民初字第165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冯丽与殷文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丽,殷文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沧民初字第1654号原告冯丽。被告殷文高。本院在审理原告冯丽与被告殷文高民间借贷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冯丽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冯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原告冯丽承担。审判员 张 逾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洪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