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诉保字第033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李华与徐州市丰润置业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华,徐州市丰润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诉保字第0333号申请人李华,职工。被申请人徐州市丰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丰县凤城镇西关木材市场东首路南。法定代表人李新华,经理。申请人李华与被申请人徐州市丰润置业有限公司签订购房排号意向书后,根据协议开盘后不愿购房应当退还排号费,但被申请人徐州市丰润置业有限公司拒不退还排号费,为防止被申请人徐州市丰润置业有限公司转移财产,申请人李华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徐州市丰润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一处。申请人李华已向本院提供相应的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李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和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徐州市丰润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丰县凤城镇明珠大厦1幢2单元902室的房屋一套,查封期限为三年;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其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群会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仇星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