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周民申字第25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崔东辉与杨君民间借贷纠纷申诉复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周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周民申字第253号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崔东辉,男,汉族,1973年10月31日出生,住河南省鹿邑县。委托代理人刘二旺,河南天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杨君,女,汉族,1972年7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鹿邑县。申请再审人崔东辉因与被申请人杨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鹿邑县人民法院(2014)鹿民初字第846号民事判决和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周民终字第1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再审人崔东辉申诉称:原审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依法再审。本院认为:原审依据借款双方的书证借条并结合本案其他证据依法下判,申请人未提出充分的证据支持其申诉请求,原判并无不当。申请人的再审请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崔东辉的再审申请。(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周海峰审判员 李 静审判员 王迎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燕振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