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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房执字第0330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徐金宝与郭晓龙侵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金宝,郭晓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房执字第03307号申请人徐金宝,男,1980年12月出生。被执行人郭晓龙,男,1989年12月出生。徐金宝申请执行郭晓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房民初字第0133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申请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现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房民初字第01332号民事调解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案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恢复履行能力的,申请执行人可持相关证据材料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审判长  沈宝建审判员  霍福生审判员  赵 良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朱丽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