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荣执字第78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自贡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荣县一心家具有限公司、自贡市志高经贸有限公司、张翔麟一案查封房屋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荣执字第789-2号申请执行人自贡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自贡市自流井区解放路58号。法定代表人何跃,董事长。被执行人荣县一心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荣县旭阳镇南街103号。法定代表人张翔麟,经理。被执行人自贡市志高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荣县旭阳镇桂林街32号。法定代表人董志高,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张翔麟,男,1964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自民二初字第11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给付借款本金5000000元,承担案件一审受理费46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申请执行费52659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自贡市志高经贸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荣县旭阳镇桂林街32号商业服务房屋二套;二、被执行人自贡市志高经贸有限公司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毁损、转移、变卖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查封期限届满未办理继续查封手续的,查封的效力消灭;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余文勇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虞健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