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通城执字第0003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刘定刚、沈风光、孙炼钢与汤亚周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定刚,沈风光,孙炼钢,汤亚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通城执字第00034号申请执行人:刘定刚申请执行人:沈风光申请执行人:孙炼钢被执行人:汤亚周(又名汤亚洲)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鄂咸宁中民二终字第1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汤亚周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刘定刚工资款15000元、给付申请执行人沈风光工资款3200元、给付申请执行人孙炼钢工资款16500元,但被执行人汤亚周至今未履行。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刘定刚、沈风光、孙炼钢的执行申请后,依职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汤亚周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其下落及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鄂咸宁中民三终字第15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雪刚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志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