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阿民初字第0125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阿荣旗天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石维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荣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阿荣旗天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石维芩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阿民初字第01253号原告阿荣旗天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阿荣旗。法定代表人郭安成,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蔡永玲,女,1975年3月30日出生,汉族,阿荣旗天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被告石维芩,男,成年,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本院在审理原告阿荣旗天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石维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以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阿荣旗天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阿荣旗天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阿荣旗天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高 杰审 判 员 李景荃人民陪审员 魏成金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高 娃附:本裁定依据之相关法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