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砀民一初字第020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庞某与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砀民一初字第02042号原告:庞某,女,1983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委托代理人:史先海,安徽省砀山县砀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贾某,男,198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庞某与被告贾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庞某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庞某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庞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因原告庞某撤回起诉,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庞某负担。审判员 于文和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健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