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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任执字第113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何某与杜某、魏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某,杜某,魏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任执字第1135-1号申请执行人何某。被执行人杜某。被执行人魏某。本院依据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5日作出(2014)��民初字第152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6月16日本院立案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还款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在对被执行人魏某所有的无牌宝马2979CC型轿车一辆进行了拍卖后,被执行人杜某(曾用名:杜红梅)、魏某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到庭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任民初字第152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兴良审判员 陈    涛审判员 刘  晓  栋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孔    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