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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初字第1282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北京拓然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拓然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鹏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昌民初字第12826号原告北京拓然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拓然家苑4号楼。法定代表人石二女,经理。委托代理人仲淑霞,女,1982年3月2日出生。被告陈鹏,男,1979年4月1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杨荣俊(被告之母),女,1953年12月1日出生。原告北京拓然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拓然诚信公司)与被告陈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于庆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拓然诚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石二女及委托代理人仲淑霞,被告陈鹏的委托代理人杨荣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拓然诚信公司诉称:我公司于2006年5月1日与被告所住小区签订了《物业管理收费协议书》,并从2006年5月1日起至今服务于小区业主。被告是小区楼房业主。在原告为小区物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期间,原告与被告都应该切实履行《物业管理收费协议书》的收费项目及标准,但被告从2013年5月1日起无故拖延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被告在原告多次催收情况下,仍拖欠不交,构成违约。原告与业主签订的《物业管理收费协议书》中约定:住宅物业管理服务费标准为:按建筑面积每月0.55元/平方米收取费用。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此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支付2013年、2014年、2015年的物业管理服务费1812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陈鹏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1、小区门卫不起任何作用,无论白天黑夜小区大门从不关闭,保安随意脱岗,外来人员车辆随意进出小区。导致小区内多次发生失窃事件。小广告随处可见,到处乱涂乱画,门卫人员视而不见,多位业主向门卫报告,但门卫均不理睬。垃圾塑料被烧化后门卫才去处理。2、小区内杂草丛生,枯枝烂叶遍地,未得到及时处理,小区业主为避免发生火灾而不得不自己打扫,小区绿化完全不达标。3、小区内存在养鸡者,鸡叫扰民,而且到处乱跑,鸡粪遍地,空气质量无法保证。4、物业门卫工作人员在未得到业主的授意下为业主收取包裹,但收取后就随意丢在保安室门口的一个纸箱子里,也是由业主自行取走,不进行登记,极易丢失。5、更为严重的是小区内存在违建,物业对违建采取放任态度。违建占用了本属于业主的公共空间用地,侵犯了业主的权利。6、小区楼房表层部分墙皮脱落,经业主反映物业也未处理。7、物业人员经常与前去反映问题的业主发生争吵及冲突。经审理查明:2004年5月7日,陈鹏与拓然诚信公司签订了《物业管理收费协议书》,约定由拓然诚信公司提供物业服务,陈鹏居住的北京市昌平区清秀园北区6号楼6单元603号房屋,房屋面积为91.58平方米,按每平方米每月0.55元交纳物业费,全年共计604元。陈鹏未交纳2013年、2014年、2015年的物业管理服务费1812元。庭审中,拓然诚信公司表示对小区内的杂草已进行了清除,小区养鸡情况已解决,小区门卫处亦安排有专人24小时值守。对于违建其公司进行了劝阻,但因非管理部门,无权进行拆除。对于楼顶漏水情况虽然责任主体单位为开发商,但公司也每年进行修理。对于墙面脱落,因此项维修属于大修,费用过高,不应由物业公司负担。并表示因物业费标准较低,收取的物业费有限,物业费主要用于维护小区水电等生活设施稳定,已履行了合同的主要义务。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及提交的《物业管理收费协议书》、照片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被告与原告签订了书面的物业管理合同,被告亦实际享受了原告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被告作为小区内的业主,应按照小区内的收费标准向原告交纳原告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期间的物业费及其他费用。现被告拖延给付原告物业费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要求被告给付物业费的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提出原告的服务未达到标准,但没有证据证明原告履行合同存在重大违约行为,导致业主丧失了根本上的合同利益,故对于被告以此为由拒绝交纳物业费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信。被告可在交纳费用后要求原告履行相关义务,原告亦应尽职尽责履行其义务。另指出,业主正常交纳物业费是物业服务企业能够正常提供物业服务的基本保证。如果业主不交纳物业费,基于经费问题,会造成物业服务标准的降低,最终导致业主利益受损,故业主不交纳物业费不是解决物业服务中相关问题的有效方式。原告作为物业服务企业,对于物业服务过程中出现的相关问题,应当及时与业主进行沟通,妥善处理,不断改进和提高服务质量。被告的抗辩意见,无证据支持的部分,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鹏给付原告北京拓然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管理服务费一千八百一十二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被告陈鹏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诉讼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于 庆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苗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