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义商初字第353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浙江吉峰聚力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与金华吉峰农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陈鸿燕股东知情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商初字第3530号原告:浙江吉峰聚力农业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锟。委托代理人:刘远莎,浙江六和(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华吉峰农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锟。被告:陈鸿燕。原告浙江吉峰聚力农业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金华吉峰农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陈鸿燕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06月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浙江吉峰聚力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吉峰聚力农业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浙江吉峰聚力农业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楼煜波人民陪审员 杨伟超人民陪审员 何京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雪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