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甘民初字第622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甘肃省某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谢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肃省某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谢某某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甘民初字第6227号原告甘肃省某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唐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秦彩云,系甘肃方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某某,男,1966年6月2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军,系甘肃誉西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甘肃省某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谢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谢某某作为原告于2015年9月17日也向本院提起了诉讼,因本案双方当事人互为原被告,且双方均对(2015)甘区劳人裁字第134号裁决书不服提起诉讼的,故原告甘肃省某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一份,以“该案的处理结果以另一案的处理结果为依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三款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甘肃省某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甘肃省某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曾丽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高再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