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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皋磨商初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磨头支行与沙伯银、贾福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皋磨商初字第36号原告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磨头支行,住所地如皋市磨头镇磨头居五组。负责人王志宏,行长。委托代理人丛尤华,公司职员,特别授权。被告沙伯银,女,1966年10月7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221966********,汉族,住如皋市磨头镇曹石村**组*号。被告贾福兵,男,1955年7月13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221955********,汉族,住如皋市磨头镇曹石村**组*号。原告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磨头支行(以下简称农商行磨头支行)与被告沙伯银、贾福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沈飞宇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农商行磨头支行的委托代理人丛尤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沙伯银、贾福兵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农商行磨头支行诉称,被告沙伯银于2013年8月31日向原告借款26500元,双方约定年利率为12‰,到期日为2014年8月31日,被告贾福兵提供担保,现该借款已经逾期,被告仍未还款。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被告沙伯银立即归还借款本金26500元、利息6170.08元(计算至2015年4月10日),及按合同约定的逾期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2、被告贾福兵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沙伯银、贾福兵未应诉答辩,亦未向法院提交任何证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31日,农商行磨头支行作为贷款人、被告沙伯银作为借款人,被告贾福兵作为担保人,三方签订个人担保借款合同一份,约定由农商行磨头支行向被告沙伯银提供借款人民币26500元用于借新还旧,年利率为12%,期限自2013年8月31日起至2014年8月31日止,实行利随本清方式还款,到期一次性归还借款本息。被告贾福兵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范围为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律师费等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期间为借款到期日起二年,如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归还借款本金的,贷款人对逾期借款从逾期之日起在合同约定的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百分之伍拾计收罚息等。2013年8月31日,被告沙伯银开立借据,农商行磨头支行按合同约定将26500元交付给被告沙伯银。借款到期后,被告沙伯银未能还款,被告贾福兵亦未承担保证责任。以上事实,有原告所举个人担保借款合同、借款借据、利息计算清单,原、被告的当庭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原、被告订立的个人担保借款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在借款合同中签字捺印,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农商行磨头支行按约向被告沙伯银发放了借款,被告沙伯银亦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全部还款义务。被告贾福兵自愿为被告沙伯银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本案的借款期间自2013年8月31日起至2014年8月31日,保证期间为2014年9月1日起两年,原告已在保证期间内于2015年8月7日诉至本院主张担保权利,故被告贾福兵应按约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沙伯银偿还原告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磨头支行借款本金26500元。二、被告沙伯银承担借款利息(以26500元为基数,自2013年8月31日起至2014年8月31日按年利率12%的标准计算;以26500元为基数,自2014年9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8%的标准计算)。上述两项给付义务,被告沙伯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三、被告贾福兵对被告沙伯银的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0元,由被告沙伯银、贾福兵承担(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与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615元(该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西被闸支行,户名:南通市财政局,帐号:47×××82)。代理审判员  沈飞宇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孙陈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