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丹行初字第0005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丹阳市宏润铝业有限公司与丹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给付、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丹行初字第00050号原告丹阳市宏润铝业有限公司。地址:丹阳市界牌镇界西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陈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巢永辉,江苏维尔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丹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丹阳市开发区凤凰路**号。法定代表人施云峰,局长。委托代理人欧阳东,该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张伟,江苏恒闻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陈洪宝。委托代理人石亚军,江苏金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丹阳市宏润铝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丹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陈洪宝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立案受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已与第三人协商、纠纷得到解决为由,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丹阳市宏润铝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丹阳市宏润铝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徐云方人民陪审员 郦国富人民陪审员 陈苏成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盛梦楠附本裁定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