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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巴民初字第443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8-03-14

案件名称

董玉兰与鄂尔多斯市蒙吉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玉兰,鄂尔多斯市蒙吉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民初字第4439号原告董玉兰,女,1952年12月5日出生,蒙古族,退休职工。委托代理人张铁栋,内蒙古昭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祝国文(原告丈夫),男,蒙古族,职员。被告鄂尔多斯市蒙吉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达拉特南路2号街坊。法定代表人刘中荣,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受理原告董玉兰诉被告鄂尔多斯市蒙吉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鄂尔多斯市蒙吉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鄂尔多斯市蒙吉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是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达拉特南路2号街坊,应当由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所在地巴林左旗为合同履行地,本案属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鄂尔多斯市蒙吉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提起管辖权异议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鄂尔多斯市蒙吉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李树岭审判员荆海龙人民陪审员刘广琢二○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李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