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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简阳民初字第29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简阳新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胡德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简阳新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胡德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简阳民初字第2983号原告:简阳新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资阳简阳市。法定代表人:邹永康,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芹彬,四川阳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财军,四川阳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德华,男,1951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简阳新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胡德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简阳新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5日以被告已交清物管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简阳新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简阳新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简阳新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傅德梅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朱 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