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茂化法执字第3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李晓川与何亚振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晓川,何亚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茂化法执字第352号申请执行人李晓川,男,1971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化州市丽岗镇丽山村委XX村**号。身份证号码:4409241971********。被执行人何亚振,男,1971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化州市丽岗镇XX村**号。身份证号码:4409241971********。申请执行人李晓川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何亚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化州市人民法院(2014)茂化法丽民初字第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第��项:限被告何亚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饲料款39986元及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月利率计至付清款日止)给原告李晓川。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6月2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经扣划了被执行人何亚振的银行存款11000元,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李晓川。经查被执行人没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的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茂化法执字第35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通亮审判员 张 锋审判员 陈承忠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庞香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