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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科法执字第158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郭某与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辽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辽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科法执字第1580号申请执行人郭某,男,汉族,学生,现住通辽市开鲁县镇。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辽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通辽市科尔沁区胜利路北段。负责人任国军,经理申请执行人郭某与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辽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科民初字第173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辽中心支公司未按调解书所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拔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市中心支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的存款**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马德玉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天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