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雅民终字第7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邹骏与李谨傲、胡飞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雅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邹骏,李谨傲,胡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雅民终字第75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邹骏,女,生于1985年7月27日,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谨傲,男,生于1974年9月4日,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胡飞,男,生于1984年3月14日,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上诉人邹骏因与被上诉人李谨傲、胡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2015)雨城民初字第10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9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15日公开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邹骏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邹骏撤回上诉系其处分诉权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邹骏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上诉人邹骏承担;一审案件受理费按原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入源审 判 员 陶明刚代理审判员 徐 源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蒋瑞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