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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韩民初字第0145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薛锁成与薛文全健康权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韩民初字第01453号原告薛锁成,男,1964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被告薛文全,男,生于1964年8月8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薛锁成诉被告薛文全健康权一案中,原告薛锁成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薛锁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锁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用120元,减半收取60元,由原告薛锁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