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蒙民再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公翠与公绪利保证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公翠,公绪利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蒙民再字第13号申请再审人公翠,教师。委托代理人王光才,山东坦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再审人公绪利,居民。委托代理人王元峰,山东易知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再审人公翠与被申请再审人公绪利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于2014年4月14日作出(2014)蒙民初字第80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5年8月17日作出(2015)蒙民申字第5号民事裁定。裁定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本案。本院再审过程中,申请再审人以已与被申请再审人达成协议,恢复对原判决的执行为由,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公翠在本院再审期间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公翠撤回其再审申请,本案终结再审程序。恢复对本院(2014)蒙民初字第80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诉讼费75元,由公翠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郭金科审 判 员 宋树芹代理审判员 李 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淑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