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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桐执民字第188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庐支行与汤礼成、龚晓燕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桐执民字第1885-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庐支行。法定代表人郑斌。被执行人汤礼成。被执行人龚晓燕。被执行人王家兵。被执行人李雪文。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庐支行与被执行人汤礼成、龚晓燕、王家兵、李雪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1日作出(2015)杭桐商初字第0051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汤礼成、龚晓燕、王家兵、李雪文未按调解履行义务,权利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庐支行于2015年06月0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289953.63元及后续利息、案件受理费2950.5元、执行费4249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汤礼成、龚晓燕、王家兵、李雪文的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进行调查,查封了被执行名下的房产,但无法处置,未发现被执行人汤礼成、龚晓燕、王家兵、李雪文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其列入征信系统、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工商限制经营名单。现申请执行人亦查找不到被执行人汤礼成、龚晓燕、王家兵、李雪文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杭桐执民字第1885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庐支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汤礼成、龚晓燕、王家兵、李雪文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陆如有审 判 员  姚平生代理审判员  倪 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郑燕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