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阿执字第27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8-09-08
案件名称
严士文与宋芝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勒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勒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严士文,宋芝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阿执字第276号申请执行人严士文,男,汉族,1946年8月4日出生,阿勒泰市红墩镇农民,住阿勒泰市。被执行人宋芝军,男,汉族,1965年8月24日出生,阿勒泰市红敦镇农民,住阿勒泰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严士文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宋芝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宋芝军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延期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阿勒泰市人民法院(2015)阿民一初字第7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马力审判员多哈德尔别克·吐尔逊别克审判员:米热别克·扎尔克汗二○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姜海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