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滨小民初字第83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李连平与柴三寿、黄学峰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连平,柴三寿,黄学峰,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滨小民初字第837号原告李连平,居民。委托代理人李新民,山东英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柴三寿,居民。委托代理人徐传林、张树海,山东纵横家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黄学峰,成年。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滨城区黄河五路***号。负责人安晋清,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丽英,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职工,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连平与被告柴三寿、黄学峰、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李连平于2015年10月15日以庭下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连平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连平撤回对被告柴三寿、黄学峰、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954元,由原告李连平负担。审判员 高新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玉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