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商)初字第1649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丁志联与张生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志联,张生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商)初字第16499号原告丁志联,男,1956年3月23日出生。被告张生华,男,1957年8月2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丁志联诉被告张生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志联撤诉。代理审判员 郭 玮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悦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