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富平执字第002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徐亚梅与李艳荣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亚梅,李艳荣,王建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富平执字第00212号申请执行人徐亚梅,女,1965年5月15日生,汉族,居民,住富平县瑞辛小区。被执行人李艳荣,女,1971年7月19日生,汉族,农民,住富平县华朱管区华朱村*组。被执行人王建红,男,1973年5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富平县华朱管区华朱村*组。申请执行人与二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富平民初字第0099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的标的额为7万及利息,诉讼费23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二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执行,待发现二被执行人有财产时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富平执字第0021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有仁审判员 胡 辉审判员 王国庆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郝 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