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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桐执民字第210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毛东海与徐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桐执民字第2104-1号申请执行人毛东海。被执行人徐麟。申请执行人毛东海与被执行人徐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作出(2015)杭桐分商初字第13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未按判决履行义务,权利人毛东海于2015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120500元、案件受理费1350元、执行费1708元。我院对被执行人徐麟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信息进行调查,发现在(2015)杭桐执民字第1953号执行案件的申请人史秀英系被执行人徐麟的配偶,且案款57800元已经执行到位。本院对上述案款予以查封后,通知史秀英到庭,告知其相关权利义务,现史秀英已经同意将该款项全部用于归还徐麟的债务,扣除法院费用3058元后,余额54742元用于还款。未发现被执行人徐麟名下的财产,且被执行人徐麟现下落不明。本院将其列入征信系统、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工商限制经营名单,并通过公安机关协助查找被执行人徐麟的下落。现申请执行人毛东海亦查找不到被执行人徐麟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杭桐执民字第2104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毛东海如发现被执行人徐麟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陆如有审 判 员  姚平生代理审判员  倪 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郑燕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