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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执字第6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陈益超申请执行冯士中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5)商执字第681号冯士中:你与申请执行人陈益超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5)商民初字第50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们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下列义务:一、给付申请执行人陈益超人民币23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负担案件受理费4750元,申请执行费3350元。承办人:冯郁峰电话:0376-636****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