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执字第6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陈益超申请执行冯士中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5)商执字第681号冯士中:你与申请执行人陈益超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5)商民初字第50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们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下列义务:一、给付申请执行人陈益超人民币23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负担案件受理费4750元,申请执行费3350元。承办人:冯郁峰电话:0376-636****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