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闻民一初字第47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原告徐元军与被告王茂瑞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闻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闻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元军,王茂瑞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闻民一初字第474号原告徐元军,男,1966年8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王茂瑞,男,30岁左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元军与被告王茂瑞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王茂瑞下落不明,而原告徐元军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未缴纳公告费。故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徐元军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84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徐元军负担。代理审判员 谭晓燕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许 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