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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中法刑终字第0005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沈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行贿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黄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黄中法刑终字第00055号原公诉机关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沈某,男,汉族,1965年5月18日出生,大学文化,原系安徽省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开发部经理,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4年2月18日经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同日由黄山市公安局屯溪分局执行监视居住,同年3月6日经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同日由黄山市公安局屯溪分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3月19日经黄山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黄山市公安局屯溪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祁门县看守所。辩护人黄明利,安徽雄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单玉成,安徽润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审理屯溪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沈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行贿罪一案,于2015年7月1日作出(2015)屯刑初字第00011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沈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二、被告人沈某违法所得人民币五十一万九千九百九十九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宣判后,被告人沈某不服,以原判认定部分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黄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朱章平、洪流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沈某及其辩护人黄明利、单玉成到庭参加诉讼。在本院审理中,上诉人沈某的辩护人向法庭提交了9份证据。现本案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被告人沈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行贿罪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2015)屯刑初字第00011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胡秀萍代理审判员  吴天石代理审判员  祝清运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汪筱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