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新执非字第14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新昌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章某、俞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昌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章某,俞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绍新执非字第144号申请执行人新昌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杨某。被执行人章某,农村居民。被执行人俞某,农村居民。申请执行人依据原新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已经生效的新计生征字(2014)第22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经合法性审查后于2015年7月2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和财产线索,经查询被执行人也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认为被执行人生活困难,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本案暂缓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暂缓执行,是对其实体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予以采纳,本案依法可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绍新执非字第144号案件终结执行。在终结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持能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证据材料及恢复执行申请书,申请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新忠审判员 张 茹审判员 XX毅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杏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