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县民初字第0286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秦智勇、张建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秦智勇,张建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县民初字第02868号原告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高新科技产业开发区生态大街3688号。法定代表人滕铁骑,董事长。被告秦智勇。被告张建球。本院在审理原告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被告秦智勇、张建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44元,减半收取422元,由原告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 英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何丽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