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法执字第16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金塔县神州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金塔县真源矿业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塔县神州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金塔县真源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法执字第169-1号申请执行人金塔县神州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生文。被执行人金塔县真源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华宾。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金塔县神州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金塔县真源矿业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金塔县真源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长期不在本地,而该公司现处于停产状态,其固定资产中的动产也已抵押给金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人申请我院查封被执行人金塔县真源矿业有限公司厂区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附着物。并同时同意本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本院已查封。本案申请执行标的540450.63元,未执行到位,执行费7805元未缴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金民东初字第12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再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建华审 判 员 陈 毅代理审判员 马 强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