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蕉执字第125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宁德市精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福建海底贸易有限公司、王华文、张剑光、福鼎市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宁德市华信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德市精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福建海底贸易有限公司,王华文,张剑光,福鼎市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宁德市华信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蕉执字第1258号申请执行人宁德市精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法定代表人庄辰明,董事长。被执行人福建海底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张剑光,总经理。被执行人王华文,男,1977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被执行人张剑光,女,1980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被执行人福鼎市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鼎市。法定代表人王华文,总经理。被执行人宁德市华信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法定代表人马临,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宁德市精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海底贸易有限公司、王华文、张剑光、福鼎市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宁德市华信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蕉民初字第42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宁德市精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产登记、车辆、银行存款,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又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及被执行人的去向。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可凭此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蕉民初字第421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锡铿审判员 陈伏棉审判员 陈 超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 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