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闵民一(民)初字第1176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陶某与黄甲、陈某某等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闵民一(民)初字第11769号之二原告陶某,女,1949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系原告丈夫),住上海市闵行区。委托代理人唐艳,上海欧瑞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甲,男,1948年2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丰城市。被告陈某某,女,1952年2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丰城市。上列两被告委托代理人魏来,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两被告委托代理人陈兵,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乙,女,1945年4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上饶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陶某与被告黄甲、陈某某、黄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与法未悖,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陶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6,883.5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负担的案件受理费本院决定予以免缴)。审 判 长 胡婉莉人民陪审员 李 霞人民陪审员 殷 健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青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