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娄中刑执字第7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杨书文犯职务侵占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娄中刑执字第731号罪犯杨书文。现在湖南省娄底监狱服刑。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5日作出(2012)娄星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书文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财产二十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于2015年9月30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对报请假释建议情况进行了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提出,罪犯杨书文在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且重新犯罪的可能性较小,建议对罪犯杨书文予以假释。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出罪���假释检察意见书,认为罪犯杨书文符合假释的法定条件,程序合法,假释后再犯罪的危险性较小,同意对该犯提请假释。经审理查明,罪犯杨书文在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经湖南省娄底监狱考核,罪犯杨书文共获得奖励分108.5分。娄底市娄星区司法局认为罪犯杨书文居住地矫正环境具备,该犯再犯罪风险较低,建议对罪犯杨书文适用社区矫正。在审理期间,该犯缴付5000元执行财产刑。以上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台账、娄底市娄星区司法局社区矫正社会调查评估意见书、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杨书文在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书文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至2017年5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魏正宇审 判 员 袁米娜审 判 员 谢 丽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王思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