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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亭催字第005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盐城市滨江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票据纠纷、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盐城市滨江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亭催字第0053号申请人盐城市滨江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滨海县滨淮镇头罾村(沿海化工园区)。法定代表人徐林凤,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盐城市滨江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申请宣告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8月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盐城市滨江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持有的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新洋支行于2014年12月26日签发的一份银行承兑汇票无效,金额为35000元。二、自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盐城市滨江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有权向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新洋支行请求支付上述款项。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丁亚琴审判员  洪少峰审判员  商干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潘华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