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二初字第2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路灿敏与金华言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灿敏,金华言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新民二初字第261号原告路灿敏,男,1946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新蔡县。被告金华言,男,成年,汉族,住河南省新蔡县。原告路灿敏与被告金华言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8日立案受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肖东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路灿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金华言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从2014年农历一月起一直受雇于被告,在其承包的建房工地工活。双方约定每干一天由被告给原告记十分,并发给工分卡,其分值为每分10元,工资凭卡结算。工程结束后,原告凭卡找被告要钱,被告不给,并于2015年6月10日将原告工分卡收回,按分值出具欠条一张。经原告持条追要,被告仍然不给,故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劳务费3505元。被告金华言未到庭,亦未向法庭提供相应的材料。经审理查明,2014年春原告路灿敏受雇于被告金华言在其承包的李庄、巴楼等工地干活,双方约定每天劳务费由金华言计分,并发给工分卡,其分值为每分10元,工资凭卡结算。工程结束��,经原告路灿敏追要,被告金华言于2015年6月10日将路灿敏的工分卡收走,给其出具欠条一份:“欠条欠工人工资叁仟伍百整3505元6月10号金华言”。此款后经原告追要,被告仍然不给,为此起诉原告起诉来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劳务费3505元。上述事实由原告陈述、欠条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虽未签订有劳务合同,从被告给原告出具的欠条上看是双方真实意识表示,能够认定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务雇佣关系。原告为被告提供劳务后,被告应按约定及时支付劳务费,却未予履行,系违约行为,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劳务费3505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此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告金华言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路灿敏劳务费3505元。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金华言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肖东辉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 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