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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嘉鱼刑初字第0010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李成龙、蒋文博、王华波、汪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嘉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鱼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嘉鱼刑初字第00106号公诉机关嘉鱼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成龙。辩护人施玉林,湖北南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蒋文博。辩护人蒋国际,湖北南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王华波。辩护人鲁小炉,湖北南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汪某。嘉鱼县人民检察院以嘉检刑诉(2014)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成龙、蒋文博犯开设赌场罪、被告人王华波、汪某犯赌博罪,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嘉鱼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耀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成龙及其辩护人施玉林、被告人蒋文博及其辩护人蒋国际、被告人王华波及其辩护人鲁小炉、被告人汪某均到庭参加诉讼,经审委会讨论,现已审理终结。嘉鱼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6月13日至7月14日巴西世界杯足球赛期间,被告人李成龙从他人处获取“金沙”赌博网站(WWW.AP/SJ080.COM)和管理帐号(CZ12221),从管理帐号增至多个会员帐号,与被告人蒋文博合伙在网络注册赌球并发展参赌会员,李成龙负责管理网站、帐号、密码、核实会员的有效投注及与上家结算,蒋文博负责发展会员及与各会员结算。蒋文博先后将10组会员帐号提供给被告人王华波及李某丙、郭某乙、周某甲等人投注共计400万元,其中杨成龙、蒋文博共同接受投注5成(两人各占2.5成)200万元。被告人王华波于2014年6月13日至7月14日巴西世界杯足球赛期间,从被告人蒋文博手中获取赌博网站会员帐号D2103399、D1112266、D1140618三个后,伙同被告人汪某在本县鱼岳镇沿湖大道“星际城”台球室组织林某某、雷某、李某某、岑某、李某甲、孙某、陈某、王某某、杨某、陈某某、汪某甲、王某、李某、肖某某、熊某、杨某甲、杨某乙、李某甲、刘某、叶某、马某某、刘某甲、王某甲、左某某、尹某某等20余人进行网络赌球,投注赌资累计80余万元。案发后,被告人王华波于2014年11月10日主动到嘉鱼县公安局投案;公安机关已暂扣李成龙、蒋文博各30万元、暂扣王华波、汪某分别为11万元、10万元。指控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刑事判决书、户籍信息等书证、证人李某某、岑某、李某甲等人的证言、四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搜查笔录。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成龙、蒋文博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二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华波、汪某组织他人赌博,二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赌博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其中被告人王华波系累犯、但有自首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李成龙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均供认不讳,并当庭自愿认罪,无辩解意见。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被告人李成龙开设赌场时间短、系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请求对其判处缓刑。被告人蒋文博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均供认不讳,并当庭自愿认罪,无辩解意见。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被告人蒋文博系初犯、受他人邀约、且未获利、自愿认罪,请求对其判处缓刑。被告人王华波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均供认不讳,并当庭自愿认罪,无辩解意见。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被告人王华波有自首、系从犯、当庭认罪,请求对其减轻处罚。被告人汪某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均供认不讳,并当庭自愿认罪,无辩解意见。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13日至7月14日巴西世界杯足球赛期间,被告人李成龙从他人处获取“金沙”赌博网站(WWW.AP/SJ080.COM)和管理帐号(CZ12221),从管理帐号增至多个会员帐号,与被告人蒋文博合伙在网络注册赌球并发展参赌会员,李成龙负责管理网站、帐号、密码、核实会员的有效投注及与上家结算,蒋文博负责发展会员及与各会员结算。蒋文博先后将10组会员帐号提供给被告人王华波及李某丙、郭某乙、周某甲等人投注共计400万元,其中李成龙、蒋文博共同接受投注5成(两人各占2.5成)200万元。被告人王华波于2014年6月13日至7月14日巴西世界杯足球赛期间,从被告人蒋文博手中获取赌博网站会员帐号D2103399、D1112266、D1140618三个后,伙同被告人汪某在本县鱼岳镇沿湖大道“星际城”台球室组织林某某、雷某、李某某、岑某、李某甲、孙某、陈某、王某某、杨某、陈某某、汪某甲、王某、李某、肖某某、熊某、杨某甲、杨某乙、李某甲、刘某、叶某、马某某、刘某甲、王某甲、左某某、尹某某等20余人进行网络赌球,投注赌资累计80余万元。案发后,被告人王华波于2014年11月10日主动到嘉鱼县公安局投案;公安机关已暂扣李成龙、蒋文博各30万元、暂扣王华波、汪某分别为11万元、10万元(含现场搜查扣押的5万元)。认定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1、证人林某某、雷某、李某某、岑某、李某甲、孙某、陈某、王某某、杨某、陈某某、汪某甲、王某、李某、肖某某、熊某、杨某甲、杨某乙、李某甲、刘某、叶某、马某某、刘某甲、王某甲、左某某、尹某某等人的证言,分别证实了四被告等人开设赌场的时间、地点等有关事实情况;2、辨认笔录、搜查笔录及扣押清单、星际城台球吧现场照片、嘉鱼县公安局暂扣款票据在卷;3、本院于2011年7月20日作出的(2011)嘉刑初第46号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王华波犯非法持有枪支,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4、四被告人的到案经过及其户籍信息在卷。上述所列证据与被告人的供述相互吻合,并经庭审举证、质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成龙、蒋文博、王华波、汪某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共同开设赌场进行赌博的非法活动,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成龙、蒋文博开设赌场的事实成立,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成龙、蒋文博在共同犯中起主要作用,可酌情从重处罚。但起诉指控被告人王华波、汪某犯赌博罪不妥,不予支持,被告人王华波从蒋文博手中获取赌博网站会员帐号,并伙同被告人汪某组织他人参与网络赌球,应定性为开设赌场罪,但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归案后,四被告人的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均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成龙、蒋文博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其中被告人王华波系累犯,应从重处罚,但有自首情节,系从犯,应依法减轻和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汪某系从犯,应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成龙、蒋文博、王华波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项第二款第(二)(六)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成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40万元(对其中暂扣的30万元,由嘉鱼县公安局上缴国库);(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5年10月15日起至2018年10月14日止。)二、被告人蒋文博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40万元(对其中暂扣的30万元,由嘉鱼县公安局上缴国库)(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5年10月15日起至2018年10月14日止。)三、被告人王华波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对其中暂扣的11万元,由嘉鱼县公安局上缴国库);(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14日起至2016年1月17日止。)四、被告人汪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2万元(对其中暂扣的10万元,由嘉鱼县公安局上缴国库)。(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5年10月15日起至2016年10月1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余 跃人民陪审员  曾凡海人民陪审员  王兴潮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佳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开设赌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一、关于网上开设赌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一)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二)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三)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四)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二)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三)……;(四)……;(五)……;(六)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的;(七)……;(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