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市商初字第196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经三路支行与张丽君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经三路支行,张丽君,李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市商初字第1966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经三路支行,住所地济南市。代表人黄建坤,行长。被告张丽君,女,1980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其他身份情况不详。被告李震,男,1979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其他身份情况不详。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经三路支行与被告张丽君、李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经三路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0元,保全费1520元,由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经三路支行负担。审 判 长 郭庆军人民陪审员 隋保贵人民陪审员 尹翠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孙仲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