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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刑初字第003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陈佩、王宇波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佩,王宇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安刑初字第00332号公诉机关安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佩,男,1989年5月24日出生于河南省安阳市,汉族,初中文化,住安阳市龙安区。因涉嫌犯盗窃罪,2015年5月15日被安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5月26日被安阳县公安局依法逮捕。被告人王宇波,男,1990年4月2日出生于山西省长治市平顺县,汉族,初中文化,住山西省平顺县。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15年5月21日投案时被安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5月28日被安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安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安县检公诉刑诉(2015)2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佩犯盗窃罪、被告人王波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艺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佩、王宇波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13日上午9时左右,被告人陈佩和王宇波到水冶镇鑫源网吧上网,陈佩到网吧前台登记、王宇波到楼下买水,后陈佩到网吧内找地方时将苏某放在座位上的一个手包盗走(内有现金约16000元、银行卡、身份证等物品),随后陈佩在网吧楼下碰见买水回来的王宇波并告诉王宇波其拿了一个包,后被告人王宇波和陈佩一块拿现金去安阳消费,之后将消费剩下的现金平分,王宇波分得现金约6000元。案发后王宇波将分得现金6000元退还失主,陈佩到案后将未挥霍的1573元退还失主。针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现场勘查笔录及相关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陈佩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宇波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陈佩对指控的盗窃犯罪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被告人王宇波对指控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13日上午9时左右,被告人陈佩和王宇波一起到安阳县水冶镇鑫源网吧上网,被告人陈佩到网吧前台登记时,被告人王宇波到网吧楼下买水。被告人陈佩登记完到网吧内找地方时将苏某放在座位上的一个装有现金约16000元、银行卡、身份证等物品的手包盗走。被告人陈佩在网吧楼下碰见买水回来的王宇波,并告诉王宇波其拿了一个包,后被告人王宇波和陈佩一块拿包内的现金去安阳消费,并将消费剩下的现金平分,被告人王宇波分得现金约6000元。被告人陈佩于2015年5月15日被抓获,安阳县公安局水冶派出所从其处扣押现金1573元和苏某身份证、银行卡等物品。被告人王宇波于2015年5月21日在其姐姐王某2陪同下到安阳县公安局水冶派出所投案,并退出赃款6000元。安阳县公安局水冶派出所将上述现金6573元和相关物品已发还被害人苏某。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举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书证及物证照片1、户籍证明,证明二被告人已达刑事责任年龄。2、安阳县公安局水冶派出所证明,证明经查询,未发现被告人陈佩、王宇波有前科。3、被盗证明,证明被害人被盗手包及手包内现金和物品的情况。4、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提取痕迹、物证笔录、被盗案平面图、被盗现场照片,证明被盗现场的情况。5、安阳市公安局文峰分局治安管理服务大队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陈佩于2015年5月15日被抓获。6、安阳县公安局扣押、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证明被告人陈佩到案后公安机关扣押现金1573元及涉案物品并发还被害人苏某的情况,被告人王宇波家属退出6000元并发还苏某的情况。7、安阳县公安局水冶派出所情况说明,证明被告人陈佩到案后被扣押的涉案物品及现金1573元和被告人王宇波姐姐王某2主动退出赃款6000元已全部退还被害人苏某。8、安阳县公安局水冶派出所到案说明,证明被告人王宇波于2015年5月21日在其姐姐陪同下主动到该所投案。(二)证人证言1、证人孙某证言:2015年5月13日9时左右,其在水冶镇鑫源网吧上网时,见一个男的(苏某)来到其所坐的位置前面找东西,但没有找到,苏某就找网管调监控了,这时一个年龄大约二十多岁的青年(陈佩)来到其所坐位置后面,坐在沙发上低着头,也不开机器,手放在机器下面不知道在做些什么,后来这个青年直接起身就走了。这个青年来的时候手里提着一个兜,走时也把兜提走了。苏某调取完监控之后才知道自己第一次找错位置了,他本来那个青年坐的位置,结果钱包找不到了。其我就把刚才有个青年来这个位置坐的情况给苏某说了,苏某就又去调监控并报警了。2、证人王某1(鑫源网吧前台收银人员)证言:2015年5月13日上午9时左右,其在前台收银时,两个青年过来上网,其中一个青年是外地口音,另一个是本地口音。其给他们两个开了上机牌之后,操外地口音的那个青年就下楼了,本地口音的青年就去找位上网。停了一会儿,本地口音的那个青年没有上网就来下机了。在这两个青年来上网之前约有几分钟时间,有一个叫苏某的来前台找钱包,后来经调查网吧监控,发现就是那个操本地口音的青年到苏某原来上网的位置了,而且从苏某来前台下机到两个青年来上机,就只有这两个青年开牌上机,经调取这两个青年的上网信息得知本地口音的青年叫陈佩,外地口音的青年叫王宇波。陈佩来上网的时候手中就提着一个兜,走的时候也提着一个兜。3、证人王某2(王宇波姐姐)证言:2015年6月17日,其弟弟王宇波说陈佩捡了一个装有很多钱的包,他俩在安阳花了一部分钱,陈佩给了他一部分钱,后陈佩被公安局抓了。王宇波把还没有花完的1100元给了其,其把王宇波带到水冶派出所。(三)被害人苏某陈述:2015年5月13日9时15分左右,其在水冶镇鑫源网吧上网准备到网吧的前台刷指纹下机,之后发现自己的手包忘了拿,其就赶紧回到上网的那台机器上找手包。第一次找错了地方,第二次才找到原来上网的位置,但是手包已经不见了。后其让网管员调取了网吧的监控,发现是一个约二十五六岁的青年拿走了其的手包,后经调取上网信息得知这个青年叫陈佩,家是安阳市龙安区龙泉镇东方山村人。其的手包里面装有现金16000元现金和其身份证、银行卡等。(四)被告人供述1、被告人陈佩供述:2015年5月13日上午8时30分左右,其和朋友王宇波一块去水冶镇鑫源网吧上网,两人一块到前台开了上网的牌,其去找上网的地方,王宇波下楼去买水了。其到网吧吧台北面的一处空机器准备上网时,看见沙发上有一个灰蓝色的长方形手包,其打开看见里面有许多钱,就悄悄的把手包放到其提着的一个灰色的提兜里面,赶快离开了放手包的地方。这时王宇波过来准备上网,其对他说网吧网速不好,换一家网吧。两人到网吧的前台把机器退了。离开之后,其把从网吧拿了钱包的事给王宇波说了,王宇波说先不要告诉家里,先拿着钱出去玩一玩。两人找了一个没有人的厕所,王宇波看着其把钱数了一数,约有16000元。数完钱之后两人一块到安阳,用手包里的钱在安阳唱歌、买衣服、住宾馆等进行消费,后两人又将剩余的约13000元钱平分。后其在网吧被民警抓获。2、被告人王宇波供述:其到派出所投案。2015年5月13日上午9时左右,其和陈佩一块到水冶镇鑫源网吧上网,在前台开机器之后,其去楼下买水了,陈佩就去找机器上网了。等其买水回来,在楼下碰到了陈佩,陈佩说这家网吧不中,换一家网吧。两人到前台退了机器,离开了鑫源,之后陈佩告诉其他捡了个钱包,后就找了一个厕所数了数钱包里的钱,约有16000元钱。之后两人在水冶、安阳上网、唱歌、住宾馆等进行消费,并把钱包里剩余的钱进行平分,其分得6000元,后陈佩在网吧被抓获。上述证据,均经示证、质证,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16000元,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王宇波明知陈佩盗窃所得钱财,仍与陈佩共同挥霍分赃,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佩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宇波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且其退出部分赃款返还被害人,对其予以从轻处罚。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佩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15日起至2016年5月1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王宇波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三、二被告人所得赃款继续追缴,返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或直接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上诉的,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改玲审 判 员  燕文光人民陪审员  牛建国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赵亚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