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1975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杨某某、李某某与冯某某、徐某甲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李某某,冯某某,徐某甲,徐某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19759号原告杨某某。原告李某某。上列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肖峰,上海恒洋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诗沁,上海恒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某某。被告徐某甲。被告徐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李某某与被告冯某某、徐某甲、徐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李某某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杨某某、李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某、李某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马爱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川川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杨民武、李如芳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